(2016)黔2726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显玉、覃茂芬、莫大伟、莫大庆承揽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显玉,覃茂芬,莫大伟,莫大庆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5号申请人谭显玉,女,1955年7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申请人覃茂芬,女,1949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本寨乡,农民。申请人莫大伟,男,1972年2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本寨乡,农民。申请人莫大庆,男,1981年3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玉水镇,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谭显玉、覃茂芬、莫大伟、莫大庆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陆荣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显玉、覃茂芬、莫大伟、莫大庆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经独山县玉水镇玉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甲方(谭显玉)一次性支付乙方(覃茂芬、莫大伟、莫大庆)各项赔偿共计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该款项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甲方给付上述款项后,对死者莫朝军的安葬等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今后,双方对此事再无任何纠纷。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独山县玉水镇玉丙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申请司法确认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