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何桂云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云,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967号原告:何桂云。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法定代表人:王忠升,主任。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法定代表人:王忠慧,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云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桂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艳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