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7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天津淇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都肉鸡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淇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383号原告:天津淇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号*号楼1门****单元。法定代表人:刘世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钧,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沟流路***号。法定代表人:佘锋。原告天津淇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鸣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建君独任审理。被告华都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争议起诉到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淇鸣公司依据与华都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起诉,请求给付办理货物海运事宜的代理费用,华都公司亦认可双方签有《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因此双方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涉案协议第七条约定:争议可以起诉到华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华都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天津海事法院是华都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北京华都肉鸡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