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俱华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俱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初19号原告徐俱华。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庭负责人黄宇杰。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瑞安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俱华诉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徐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俱华负担。审 判 长 林 波人民陪审员 方玲飞人民陪审员 潘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