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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836号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雪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超、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郜战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为304元,由原告郑州丽英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嘉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