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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杨欣荣与张运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欣荣,张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杨欣荣,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封丘县。被执行人张运华,地址封丘县。杨欣荣与张运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运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欣荣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运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欣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运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欣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