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与李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419号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经营场所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十一组。经营者吴会平。委托代理人谢艳,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与被告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元,依法减半收取4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天平电动工具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