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冬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047号罪犯陈冬城,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茂化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城犯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冬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冬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冬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