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一×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第1744号原告李一×。被告冯××。原告李一×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二×。生育孩子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拒绝让原告及母亲探视孩子。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辩称,原、被告系中专同学,2003年认识,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年登记结婚。因原告父亲生病,被告没有要彩礼钱,且由被告娘家出钱操办婚事。生儿子后,原、被告共同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幼儿园的费用。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去医院照顾原告,为原告办理入院出院手续。因被告与原单位有劳资纠纷,原告母亲帮被告打赢官司,拿回了执行款,原告母亲要求被告打收条,被告拒绝,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2月24日,原告母亲拿走婚房钥匙,被告回娘家居住。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于2003年相识,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二×。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2016年春节期间,原告母亲取走其为原、被告提供的住房钥匙,此后被告与孩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共同生活5年并育有一子,已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感到缺乏夫妻间的相互关怀,影响到原、被告夫妻感情。原、被告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也希望维持婚姻关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原、被告在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照顾,均应对家庭、子女负起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