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委赔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晓帅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辽10委赔7号赔偿请求人:汪晓帅。赔偿请求人汪晓帅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5日对其非法拘禁并在实施拘留过程中,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失为由,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汪晓帅不服,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是由于赔偿请求人汪晓帅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的劝阻而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在送押前提前解除拘留,在此期间不属于非法拘禁。赔偿请求人据此提出赔偿请求的事实均发生在宏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因而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汪晓帅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