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唐光恒与韦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光恒,韦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唐光恒,居民。被执行人韦秋利,居民。申请执行人唐光恒与被执行人韦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秋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光恒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秋利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光恒支付借款6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韦秋利于2016年4月27日主动到本院履行完毕其应尽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助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