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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建群与蒋志峰、藁城区集城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群,蒋志峰,藁城区集城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33号申请人:李建群。被申请人:蒋志峰。被申请人:藁城区集城汽车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建群与被申请人蒋志峰、藁城区集城汽车队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A×××××冀A×××××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A×××××冀A×××××挂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赵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