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润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198号罪犯陈润章,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崇阳县人。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鄂崇阳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润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鄂咸宁中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4月15日至19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润章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1次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记功,1次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原审法院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本院认为,罪犯陈润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润章的刑罚减去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金文审判员 熊 红审判员 汤兆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