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10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辜良祈,黄钰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855,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务工,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29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初中文化,务工,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某、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泽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潮州市××××区彩塘镇彩宏花园的“会友网吧”中获得被害人许某乙丢失的一把摩托车钥匙。同月23日晚,被告人辜某、黄某甲为窃取他人财物,经事先合谋,携带上述摩托车钥匙,共同窜至“会友网吧”门口,后辜、黄某乙发现携带的钥匙能打开被害人许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马牌XM125T-27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车锁,遂乘无人发觉之机,由辜某持钥匙上前开锁,合伙盗走该车,并共同逃离现场。得手后,赃车被辜某、黄某甲自用。2、2015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辜某受邀到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金砂四村亲戚被害人陈某家吃饭后,发现陈家客厅的鞋柜上放着陈某的一部天语牌K-Touchch3型白色手机(价值人民币424元),遂萌发盗走该手机之念,后乘无人发觉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得手后,辜某将所盗手机自用。被告人辜某、黄某甲于2015年11月24日晚因盗窃犯罪嫌疑被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辜厝村治安队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从辜某处查扣了上述赃物摩托车和手机。破案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辜某、黄某甲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乙、陈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赃物的拍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被告人辜某、黄某甲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辜某、黄某甲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及单独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辜某、黄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辜某、黄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辜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辜某、黄某甲分别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均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