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0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11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