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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0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113号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