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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陈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周某某弟弟),男。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