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叶某,陈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周某某弟弟),男。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人民陪审员 李新齐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