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管龙奎与维维能源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龙奎,内蒙古维维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管龙奎被执行人内蒙古维维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南区白云乌素矿区。我院受理的管龙奎申请执行内蒙古维维能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南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