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希尔买买提·吐尔逊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希尔买买提&middot,希尔买买提·吐尔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502号罪犯希尔买买提·吐尔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于新疆伊宁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乌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希尔买买提·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希尔买买提·吐尔逊不服,提出上诉。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新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17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无期减为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至2027年3月16日止);2010年9月16日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3月11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4年5月2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希尔买买提·吐尔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希尔买买提·吐尔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良好分监区)125名罪犯第96名。2015年4月28日经鉴定为亚木僵状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希尔买买提·吐尔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希尔买买提·吐尔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王 亨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颜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