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福明与佛山市共兴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明,佛山市共兴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676号原告:黄福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司前镇江,公民身份号码:×××2435。委托代理人:邵建华,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革胜,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共兴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莫江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79元,财产保全费596.63元,共计121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怡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