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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与陈新年、浙江科晟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陈新年,浙江科晟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853号之一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46号。法定代表人:龙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丽娟,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新年。被告:浙江科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银尔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年、浙江科晟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1元,保全费4530元,由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