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胡会南、胡林生、浚县开元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胡会南,胡林生,浚县开元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胡会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会南。被执行人胡林生。被执行人浚县开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胡会南,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老窖酒业有限公司、胡会南、胡林生、浚县开元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