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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与戴秋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戴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94号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被告戴秋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诉被告戴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桃源县皇甫涛衣橱柜经营部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