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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文新诉谈雄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新,谈雄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558号原告杨文新,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爽,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谈雄才,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原告杨文新与被告谈雄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爽,被告谈雄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新诉称:被告常年承揽平谷地区农村宅院彩钢装饰工程。自2015年4月始,我就受其雇佣,每日劳务费2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至10月29日,我累计工作26天,被告应付我工资5200元。但被告一直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付。故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5200元。被告谈雄才辩称:原告在我处干活时,我从未拖欠过其工资。但是2015年10月29日在×村干活时原告将我妻子砸伤,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在×村干活的那2天的工资我未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受雇于被告,为其承揽的农村宅院彩钢装饰工程提供劳务。2015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一家施工时,被告之妻被砸伤,原、被告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后被告拖欠原告在该处干活2天的工资4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另查,原告称其受雇于被告共26天,但仅提交其事后所书记工单,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告对该记工单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工单、北京市公安局峪口派出所执法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原告称被告拖欠其26天劳务费,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被告认可其中2天,故本院对被告自认部分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谈雄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文新劳务费四百元。二、驳回原告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谈雄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