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澳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谭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澳立尔机械有限公司,谭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9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澳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翟高中,总经��。被执行人谭滔,系个体工商户昆山市玉山镇腾耀盛数控设备经营部业主。江苏澳立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谭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泰姜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谭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澳立尔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00元。因被执行人谭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分别查询了相关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