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30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90年8月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