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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30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90年8月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