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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传友与徐小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友,徐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友,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小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传友与被执行人徐小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