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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81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9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许朝晖、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代理检察员刘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吴明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销售,于2014年1月26日售出价值共计人民币1140元(币种下同)的药品,后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分别向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10310元的药品、向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58387.74元的药品、向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购买了共计35335.4元的药品,并在进价基础上以5%的利润全部对外销售。2014年7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东北区35号查获被告人李某所经营的药店,扣押了价值6869.3元的药品。当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返回其家中,配合晋江市公安局调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17244.0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李某是自首;2.向正规公司购买药品,赚取差价,社会危害性较小;3.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药品销售,其中销售价值共计1140元的药品给“老陈”。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分别向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10310元的药品、向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58387.74元的药品、向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购买了共计35335.40元的药品,并在进价基础上以5%的利润全部对外销售。2014年7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联合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东北区35号查获被告人李某所经营的药店,扣押了参麦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等若干种药品(经鉴定,价值共计6869.3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药品的数额共计117244.09元,获利5255.94元。当日,经其家属通知,被告人李某主动返回其家中,配合晋江市公安局调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5255.94元及预缴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郭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5月19日,李某到其公公司购买了价值共计10310元的药品,侦查人员提供的俩故障销售清单记录的就是当时购买的药品。2.证人魏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福建汇通一套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4年6月2日至7月8日期间,由其经手,李某共向其公司购买了58387.73元的药品,有相应的三十八张销售单据。3.证人洪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的经营者,李某有向其购买过三次国内厂家生产的药品,共计35335.4元,其有开具三张单据给李某。4.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丈夫李某在家中经营药品,2014年7月9日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家中查扣的药品是李某购进的。5.证人李某2、李某3证言,均证实其不清楚其儿子李某销售药品的情况。6.证人李某4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其有向李某买过两次降压药,药已经吃完了,都有效果,没有不良反应。7.证人李某5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有向李某购买过三次胃药,药早就吃完了,包装也都扔掉了,都有效果,没有不良反应。8.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李某、李某1在泉州辖区内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票资料、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供方质量保证体系调查表、质量保证协议书,综合证实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的经营药品的资质情况。10.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向李某销售的药品为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正规药品。11.销售清单、商品发货单,证实李某向福建省太平洋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福建汇通医药有限公司、南安市官桥温泉大药房购买药品及销售药品给“老陈”的情况。12.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销售清单列表,综合证实2014年7月9日,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晋江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池店镇浯潭村东北区35号一二楼进行检查,后查扣参麦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等药品及销售清单的情况。13.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实李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15.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过程,其中2014年7月9日查获池店镇浯潭村东北区35号无名药店时,经现场询问,药品及单据为李某所有,但李某并不在现场,后侦查人员让其家属通知李某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在其家中检查,让李某回家配合,李某回家后侦查人员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6.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参麦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等药品的价值。17.现场检查照片及样品照片,证实2014年7月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东北区35号的家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药品及单据的情况。18.被告人李某供述,其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自首,向正规公司购药,无犯罪前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本案属涉及药品安全犯罪,不宜适用缓刑。依照本案的事实、情节并结合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的参麦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等药品若干,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55.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雄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