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汪爱平诉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黑古沿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平,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黑古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478号原告汪爱平,男,1960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友贵,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韶艳,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黑古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黑古沿村。组织机构代码596022263-X。主要负责人汪国林。原告汪爱平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黑古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古沿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法官张蛟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爱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友贵、陈韶艳,被告黑古沿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汪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爱平诉称:2002年,原告与密云县黑古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黑古沿合作社)签订了《果园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黑古沿合作社果园用地用于种植,承包期自2002年1月1日始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告依约履行了缴纳承包费至2028年的义务,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2007年,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黑古沿村部分土地被征收,用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建设的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工程。同年7月,首发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丈量,确定征收原告土地面积为3.17亩。根据交通部公路发(2007)157号文件关于京承高速公路沙峪沟至司马台(京冀界)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在首发公司未对被征收土地使用人补偿之前,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由镇村负责向被征地村民支付提前占地补偿款。被告已支付原告2007、2008年提前占地施工补偿款,尚欠原告2009年度提前占地施工补偿款4755元。涉案土地被征收后,首发公司已将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足额支付给被告。根据《太师屯镇人民政府关于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建设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中的规定“京承三期征占土地补偿费在优先扣除被占地户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后,剩余土地补偿费按照10%留集体经济组织列入资本公积金管理,90%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贴。”但被告并未按照上述方案执行,仅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按照每年每亩1500元标准支付了承包土地预期收益补偿款,其后向本村征地和未征地村民每人平均发放了972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青苗补偿款及果树补偿款,原告理应按照家庭承包经营户标准每年每亩1500元标准获得承包土地预期收益补偿。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提前占地施工补偿款4755元;(二)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之预期收益补偿款85590元。被告黑古沿村委会辩称:原告所称的每年每亩1500元的提前占地施工补偿款应为综合收益费,政府仅仅补偿了2008、2009年两年,并非原告所称的2007、2008年两年,被告亦未收到政府补偿的第三年综合收益费。关于原告诉求的承包地预期收益补偿款,依据密云区政府和太师屯镇政府制定的分配方案,仅补偿家庭承包土地(口粮田)剩余承包年限的预期收益,不补偿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年限的预期收益。被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后,已按照方案要求将剩余补偿款按照每人9720元的标准发放完毕。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2002年1月1日,汪爱平与黑古沿合作社签订了《果园承包协议》,约定汪爱平以其他方式承包黑古沿合作社所有的土地2.2亩,用于发展林果业;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协议签订之日前一次性交清土地承包金594元;协议期满后地上物合理作价收归黑古沿合作社。前述协议签订后,汪爱平缴纳了全部承包费,黑古沿合作社履行了交付土地与汪爱平经营的义务。2007年6月,汪爱平所承包果园被征收用于首发公司建设的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工程。汪爱平获得果树(地上物)补偿款60500元,同时获得标准为每年每亩1500元的两年提前占地补偿款。2013年11月18日,密云县太师屯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京承高速公路三期建设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太师屯镇分配方案》),载明“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镇政府备案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京承三期征占土地补偿费在优先扣除被占地户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的预期收益后,剩余土地补偿费按照10%留集体经济组织列入资本公积管理,90%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获得家庭承包经营权并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承包合同剩余年限,一次性给予效益补偿,由征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四荒等,承包合同未执行年限不给予效益补偿,预收承包费退还承包人。”同年同月21日,黑古沿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户代表)会议,应到23人,实到20人,符合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的要求。经过讨论以出席会议代表多数同意通过了《黑古沿村京承三期征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黑古沿分配方案》)。《黑古沿分配方案》的内容除资本公积留存比例提高到20%以外,其他内容与《太师屯镇分配方案》基本一致。包括汪爱强、汪爱平、汪林宝、汪建忠在内的代表提出了异议,表示果园承包户应得到占地补偿。《黑古沿分配方案》在实际执行中,黑古沿村委会对留存资本公积比例进行了变更,与《太师屯镇分配方案》保持一致进行了分配。剩余土地补偿款分配标准为每人9720元,汪爱平家庭补偿三口人,获得补偿款29160元。另查明,黑古沿村委会亦未获得汪爱平诉称的第三年提前占地补偿款。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黑古沿村委会组织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程序与表决程序合法,《黑古沿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原告提出的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亦应补偿剩余承包年限的预期收益问题,对该诉求是否合理正当的判断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范围,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司法审查。且被告在执行《黑古沿分配方案》中,并无截留、扣缴、挪用或分配不公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爱平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九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书 记 员 张文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