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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商建春与衡水双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春,衡水双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916号原告:商建春。被告:衡水双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建春与被告水双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双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津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