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335号原告夏某。被告刘某。原告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顺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判员 胡顺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