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桂玉、安风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桂玉,安风菊,杨贵成,杨贵银,杨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569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朝民。委托代理人苗雨锋。被告杨桂玉,男,农民。被告安风菊,女,农民,系被告杨桂玉之妻。被告杨贵成,男,农民。被告杨贵银,男,农民。被告杨启忠,男,农民。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桂玉、安风菊、杨贵成、杨贵银、杨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执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丁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