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福良与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良,李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06号原告陈福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庆斌,居民。被告李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良与被告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良负担。审 判 长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人民陪审员 魏婧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