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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福良与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良,李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06号原告陈福良,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庆斌,居民。被告李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良与被告李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良负担。审 判 长  姚新平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人民陪审员  魏婧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