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陶龙,刘双双,刘维春,杨东升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双双,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龙,男,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春维,女,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东升,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双双伙同被告人陶龙找到盗窃本人苹果6plus手机的被害人杨某某(女,1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已被批准逮捕),因杨某某没有返还手机,二人将其带至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某KTV的包房内,在包房内被告人杨东升用矿泉水瓶子殴打杨某某的头部和肩部,刘双双用手殴打杨某某面部,陶龙用手殴打杨某某肩部,其间被告人刘春维回到包房内,至次日3时30分许,刘双双、陶龙、刘春维将杨某某带至南岗区,继续索要手机。至9时许,杨某某称手机在其亲属杨某乙处,刘双双、陶龙、刘春维将杨某某又带至南岗区学府路某旅店杨某乙处,因双方言语不合,杨某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刘双双、陶龙、刘春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钝挫伤,双上肢、左下肢、腰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头部外伤,多处头皮血肿,左顶后密度增高影待查。2016年3月9日,杨东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犯非法拘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某某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杨东升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双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陶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刘春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杨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已被批准逮捕)将被告人刘双双手机偷走,刘双双带被告人陶龙等人于2015年12月18日20时许将杨某某带至某KTV的包房内,刘双双与陶龙、被告人刘春维、杨东升将杨某某非法拘禁,期间刘双双、陶龙、杨东升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杨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钝挫伤,双上肢、左下肢、腰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头部外伤,多处头皮血肿。2015年12月19日3时许,刘双双、陶龙、刘春维将杨某某带至南岗区继续进行非法拘禁,9时许杨某某称刘双双的手机在其亲属杨某乙处,刘双双、陶龙、刘春维将杨某某带至南岗区学府路某旅店找杨某乙,双方发生争执,杨某乙报警,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将刘双双、陶龙、刘春维传唤至公安机关。2016年3月9日,杨东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杨某某与四某某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12月19日10时许,杨某乙报案称其侄女杨某某在南岗区学府路某旅店被非法拘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和兴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双双、陶龙、刘春维带回公安机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杨东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二、被告人刘双双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刘双双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被告人陶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陶龙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四、被告人刘春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刘春维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五、被告人杨东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杨东升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六、伤情诊断书: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双眼钝挫伤,双上肢、左下肢、腰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头部外伤,多处头皮血肿,左顶后密度增高影待查。证据七、谅解书:2016年3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与四某某达成和解。证据八、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9日5时30分,杨娜(刘春维)给他打电话,让他给刘双双家送早餐。6时许他到刘双双家给送的包子,当时屋里陶龙和一个长头发的女子(杨某某)在睡觉,他和刘双双、刘春维玩斗地主,玩的时候他听刘双双和刘春维说杨某某偷了刘双双的手机。8时10分,他朋友李某某来了刘双双家。8时30分,杨某某带着刘双双、刘春维、陶龙、李某某和他去医大二院附近的一个旅店拿手机,旅店是杨某某的叔叔(杨某乙)开的,一到旅店杨某某就跟杨某乙说挨打了,而且没拿手机,然后他们就报警了,警察就来了。证据九、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她在KTV门口碰见刘双双和陶龙外出,刘双双说手机找到了,要她跟着一起去,她就跟着一起去康安路附近的某浴池,在出租车上她听刘双双说是杨某某拿的手机。到了之后她在楼下等着,刘双双和陶龙上楼找杨某某。过了大约20分钟,刘双双和陶龙带杨某某下来一起回了KTV。到了KTV她就去客人房间了,等她再回包房时人都不见了。证据十、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5年12月19日9时50分,他在学府路某旅店,两个女孩四个男孩推着杨某某进来,杨某某脸上有淤青,杨某某哭着说被打了,一个穿黄衣服的女的(刘双双)对他说“你家孩子把我手机偷了,怎么办”,当时一个小子(张某某)拽他的脖领子,他爱人给拉开了,这帮人说要砸了他家,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证据十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至2015年12月19日9时30分,她被五个人非法拘禁在KTV包房,还被打了,一个是KTV的经理,还有一个叫大宝的女子(刘双双),剩下三个都是KTV的员工。刘双双和一个女的,两个男的把她从某池带到KTV二楼,KTV经理(杨东升)拿一个塑料瓶子打在她的脸上,接着又拿一个东西打她的脸,她躺在地上,这些人一起把她拽到小姐坐的包间,两个女子(刘双双和刘春维)和一个男子(陶龙)、杨东升一起骑在她身上打她,打完之后这些人都坐在沙发上骂她,杨东升让她要不拿6000元钱,要不拿手机,她要报警,杨东升让刘双双、刘春维和陶龙把她包抢走,说明天她把手机还给刘双双,再把包还她,这时候刘双双就出去了,她要吃的不给她,杨东升说等刘双双下班,让她去刘双双家,过一会刘双双回来了,杨东升让陶龙和刘春维跟刘双双去看着她,她们一起坐车去了刘双双家。她从某池到KTV不是自愿去的,是刘双双拽她上车去的KTV。到了刘双双家之后,刘双双的对象张某某来了,刘双双和刘春维、张某某又打了她,后来天亮了,她撒谎说手机在老叔杨某乙那,她们就一起打车杨某乙家,到了之后她就跟杨某乙说没拿手机,被打了一宿,然后就报警了。从KTV出来的时候,她要去派出所,但因为她挨打了,刘双双不同意。她偷了刘双双的手机。证据十二、被告人刘双双的供述:2015年12月14日0时30分,她的手机在KTV被盗了,调监控发现是杨某某偷的。2015年12月18日17时许,亮哥告诉她杨某某以前在某浴池,她给杨东升打电话请假去找手机,杨东升同意陶龙跟她一起去。她和马某某、陶龙在华某浴池找到了杨某某,杨某某承认偷手机的事,她让杨某某跟她回KTV,杨某某不回去,她说不回去就报警,杨某某就跟她回KTV了。在KTV的包房,杨东升用矿泉水瓶子打了杨某某头一下,她向杨某某要手机,杨某某不给,她用手推了杨某某,然后她俩厮打在一起,杨某某说19日8时30分把手机还她,她同意了,杨某某要走,她不让杨某某走,然后她就去客人包房了。19日2时许,她回V23包房看见杨某某在沙发上睡觉,她很生气,就用巴掌打杨某某的脸,打了挺多下,之后她又回客人包房了。19日3时30分,她下班之后和刘春维、陶龙带杨某某回到她家中。陶龙到她家就睡着了,杨某某也睡着了,她和刘春维聊天。6时许张某某来她家送包子,8时许李某某也来了。8时30分,杨某某带她们去杨某某叔(杨某乙)开的旅店拿手机,到那杨某某就哭着说挨打了,然后她们就报警了。她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非法拘禁的杨某某。证据十三、被告人陶龙的供述:与被告人刘双双的供述基本一致。另证实,他在KTV对杨某某有殴打行为。证据十四、被告人刘春维的供述:与被告人刘双双的供述基本一致。另证实,杨某某的包一直是她拿着,因为怕杨某某跑了,她去刘双双家是因为陶龙困了,她怕陶龙看不住杨某某,主动去帮着看杨某某。证据十五、被告人杨东升的供述:2015年12月18日19时许,刘双双和陶龙把杨某某带回来,杨某某承认偷了刘双双的手机,他跟杨某某说“你把刘双双手机还给人家,我就不追究你了”,杨某某说第二天还,然后杨某某就在沙发上睡觉,他就在办公桌上坐着。19日2时许,刘双双喝多回来打了杨某某,2时30分他就下班回家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双、陶龙、刘春维、杨东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杨东升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双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陶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春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