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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双晴、展月兰等与宋志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双晴,展月兰,展翠兰,宋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44号申请执行人韩双晴。申请执行人展月兰。申请执行人展翠兰。被执行人宋志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双晴、展月兰、展翠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志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韩双晴、展月兰、展翠兰各项损失10052.3元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蠡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