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陈��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然,梁喜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429号申请执行人陈然,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梁喜农,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北京市。陈然与梁喜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陈然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京中信内民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及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00974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梁喜农给付2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喜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梁喜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喜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然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梁喜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2)京中信内民证字第17409号公证书及(2014)京中信执字第0097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然发现被执行人梁喜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