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叶勤森与潘味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勤森,潘味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305民初1617号原告叶勤森。被告潘味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森诉被告潘味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勤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勤森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