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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叶勤森与潘味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勤森,潘味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豫0305民初1617号原告叶勤森。被告潘味甫。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森诉被告潘味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勤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勤森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