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海诉被告马飞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马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00号原告李玉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飞,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李玉海诉被告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李玉海与被告马飞私下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海撤回对被告马飞的起诉。审判员 乔 宏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