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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颜亨发与肖亚辉故意伤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雁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颜亨发与被执行人肖亚辉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雁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立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肖亚辉银行存款2134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本案已于2016年4月29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