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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28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杨某。2016年4月14日19时30分许,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万全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普通低速货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冀G的肇事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