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与宋如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宋如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508号原告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被告宋如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季 伟人民陪审员 陈允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