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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与宋如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宋如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508号原告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被告宋如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大清人民陪审员  季 伟人民陪审员  陈允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