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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7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马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关 晋 生人民陪审员 罗 东 旺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