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晓玲与邵作柱、赵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玲,邵作柱,赵云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906号原告苏晓玲。被告邵作柱。被告赵云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玲与被告邵作柱、赵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苏晓玲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晓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董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