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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与天津市河西区梦达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035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李志毅,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梦达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吴文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穆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梦达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道路管理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臧 昆代理审判员  王文通人民陪审员  赵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