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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材厂与张应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建材厂,张应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河南省建材厂,住所地荥阳市汜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任瑞江,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应丙,男,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材厂诉被告张应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建材厂撤回对被告张应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河南省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李志勋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