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袁小阳与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阳,万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229号原告袁小阳,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万忠,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阳与被告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阳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袁小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印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