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901号之一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春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础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津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