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203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佳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号28号楼(科贸楼)2层A-208号。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京丽,女。委托代理人齐欣欣,女。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考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海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委托代理人靳锴、崔可与被告微梦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被告财考网委托代理人张京丽、齐欣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美好景象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摄影作品获得合理收入。财考网在其经营微博网站上开设的公司微博中,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一幅,该图片收录在我公司的网站及供片目录《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dspd14327。二被告的行为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未署名亦未向我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0.8万元;3、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每案1000元。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美好景象公司并未事先通知要求删除涉案微博中的图片,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经查证与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微梦公司无责任。被告财考网辩称,编号dspd14327的图片原告不享有维权的权利,根据授权委托书,只有独家使用权,且明确写明原告仅有销售的权利。对方主张的赔礼道歉主张的是署名权,是基于人身权,以公司作为原告不能主张署名权的赔礼道歉。对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律师费和案件无一一对应关系,不认可。经审理查明: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编号为dspd14327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标题为东方母子,登载于该公司”景象图片库”(www.viewstock.com)网站中,该网页下方标注了版权声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美好景象公司提交2012年10月12日陈广义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陈广义先生于2009年7月14日在南京拍摄了以下两幅摄影作品(其中一幅为涉案图片),并对该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陈广义先生授予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该摄影作品的独家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汇编、出版、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形式)。在所获权利期限内,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有权处理该摄影作品的所有销售事宜。”授权委托书页底有附图。2015年3月16日,经美好景象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188号公证书显示:名称为”父母会育儿网”的新浪微博于2013年6月25日14时30分发布一条”【孩子习惯对疾病的影响】孩子生活习惯的培养很重要的,……孩子的不良习惯如何改善呢?”的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双方认可微博认证用户名称为”父母会育儿网”,由财考网注册并经营。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底片,微梦公司对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予以认可。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3000元律师费发票,本案中主张1000元。上述事实,有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网页打印件、授权委托书、摄影作品电子底片、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底稿、《授权委托书》以及网页打印件,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美好景象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财考网未经美好景象公司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涉案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财考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财考网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财考网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美好景象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删除了涉案微博,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百元、合理开支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财考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