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新执字第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齐宝杰与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杰,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新执字第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宝杰,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茂道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宝杰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宝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宝杰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冀秦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宝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秦新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赵丽萍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