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梅与被申请人李忠明、曹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李忠明,曹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21-3号申请人刘玉梅,女,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李忠明,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曹婷,女,198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申请人刘玉梅与被申请人李忠明、曹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执保2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忠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刘玉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忠明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