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6)湘3126刑初28号李中军盗窃案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甲,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法庭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由审判员谢长永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希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0日晚22时10分,被告人李某某甲从古丈县人民政府后门进入古丈县人了政府大院内,随即走进县政府宿舍并从宿舍二楼后面抓防盗窗进入保管室,从保管室内把6瓶内参酒鬼酒用两个黑色养料口袋装好后盗走。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甲从县政府南侧办公楼二楼爬至三楼办公室内,在三楼办公室拿了一把雨伞和两个红色塑料口袋,从靠近县委的三楼楼梯下楼,走到县委坪场后下楼梯至政协大院。被告人李某某甲将盗得的酒放至政协大院和位于老电影院宿舍搭建房分界的围墙上,将盗来的雨伞扔进政协大院的垃圾桶内,从政协大门走回家。到家后从靠近政协大院的阳台把放在围墙上的酒取回。次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甲乘车至吉首,在“古井贡酒一天天烟酒店”以3000元的价格将6瓶内参酒卖给张某某甲。2016年3月14日古丈县公安局将已扣押的6瓶内参酒退还了古丈县人民政府。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附照片):从被告人李某某甲家中搜查出的作案时所穿上衣、裤子及鞋子;参内酒鬼酒手提袋1个;扣押的参内酒鬼酒18瓶;现场勘查发现的被扔弃的新旧不同的内参酒鬼酒纸箱3个;(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甲手机储存的被告人的照片;(3)证人黄某甲、张某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内参酒鬼酒共六瓶,价值6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甲归案的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财物已全部追回并退回被盗单位,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甲适用从轻处罚。公诉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甲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